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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将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子过户给自己,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南宁二手房网资讯 反馈/举报 2019年10月23日

今年年初,少女李小梅将自己的亲生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父母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是为什么呢?原来,早在5年前,李小梅父母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并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位于南宁兴宁区明秀路某小区的一套120平房屋赠送给年仅14岁的女儿李小梅,离婚后,李小梅跟随父亲生活,且居住在这所房子里。

20181月,年满19岁的李小梅了解到这套房子依然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时候,当即提出了异议,并且要求父母协助办理房子的变更登记,面对女儿的要求,母亲当即就同意了,但是父亲却一拖再拖,对于女儿的要求,一直不协助办理。

房屋过户

因此发生了年初少女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子过户给自己的案例;李小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们于201373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协助自己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对于这样的案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今年5月底,法院对此案件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接受了法官的调解,李小梅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房子归女儿,并且约定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法院判决

这起案例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但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故其父有权不转移房屋的所有权。

二、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因此,女儿李小梅有权要求被告变更房屋产权登记。

而法院的*终判决是房子归女儿,父母应尽快变更房屋所有人,在这起官司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因此,对子女是未成年人的,接受父母赠与不需要子女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即成立。

过户类型

那么,一旦赠与成立,在财产转移之前后悔了,父母是否可撤销赠与呢?

根据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属于道德义务,为此,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即使在财产转移登记前,父母也不能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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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住朋帮 | 责任编辑:聂朴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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