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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新规:新小区应配套不少于80%的电动自行车停车位

来源: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反馈/举报 2024年08月06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30号)要求,从**管理层面着力解决我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不足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管控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配套不少于80%的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且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应****预留配套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其中,地上配设的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不大于20%,地下配设的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不少于80%。设置有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地下非机动车库与地面交通联系应采用坡道方式出入。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不小于2.2平方米/个(2米×1.1米),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个。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和充电设施(设计同步安装部分)与新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既有住宅小区改造要求


(一)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要严守安全底线,按照“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合理选址布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要与相邻建筑保持安全距离,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的通达要求,不应占用、堵塞原有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不妨碍消防车操作且不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确需贴临住宅建筑设置的,各地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二)在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坚持业主主体协商、社区共建共享。要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进落实。统筹实施主体应坚持社区自治原则,加强对实施方案的研究论证,妥善化解居民矛盾,积极稳妥开展相关工作。


(三)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雨棚和充电设施的,在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不涉及其他新增建(构)筑物、无权属纠纷、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的前提下,免于或无需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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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责任编辑:粟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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