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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住建部、央行三部门发文 严控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来源:北京日报 反馈/举报 2021年03月27日

   昨天,银保监会、住建部、央行三部门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对经营贷提出“7加强、1继续、1强化”,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加强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通知》要求,在借款人资质核查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对于信贷需求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并且,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对于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将严肃治理此类违规行为。根据《通知》,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

   (免责申明:本文为转载,对于本文内容我们致力于保护原作者版权,转载仅为更好地传播信息,别无他用,如涉及侵权,请尽快与我们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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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责任编辑:吴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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